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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 Top

规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
时间:2012-03-15 13:54 来源:农业部 作者:未知 点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编号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拉丁文

1

黑麦属

Secale

黑小麦属

Triticale

小麦属

Triticum

2

黍属

Panicum

狗尾草属

Setaria

3

翦股颖属

Agrostis

鸭茅属

Dactylis

羊茅属

Festuca

羊茅黑麦草属

Festulolium

黑麦草属

Lolium

虉草属

Phalaris

梯牧草属

Phleum

早熟禾属

Poa

4

百脉根属

Lotus

苜蓿属

Medicago

驴食豆属

Onobrychis

车轴草属

Trifolium

5

菊巨属

Cichorium

莴巨属

Lactuca

6

矮牵牛属

Petunia

小花矮牵牛属

Calibrachoa

7

茼蒿属

Chrysanthemum

亚菊属

Ajania

8

驼舌草属

Goniolimon

补血草属

Limonium

裸穗花属

Psylliostachys

 

注:表中列举的植物属,同编号内的植物品种名称不得相同。表以外的植物属种,以属为分类单位,在同一属内,植物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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