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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货物运价条例(4) Top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货物运价条例(4)
时间:2005-01-30 12:14 来源:铁道部 作者:admin 点击:
第 52 条 国铁货车进入铁路工程在建线、临管线或合资、地方铁路时,分别向其管理单位核收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 国铁的货车篷布进入未

52 
国铁货车进入铁路工程在建线、临管线或合资、地方铁路时,分别向其管理单位核收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

国铁的货车篷布进入未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时, 向合资、地方铁路核收合资、地方铁路货车篷布占用费。

53 
国铁的货车篷布进入未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时, 向合资、地方铁路核收合资、地方铁路货车篷布占用费。

54 
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在铁路站线或未出租的路产专用线存放,从货车到达的次日起,到调离存放地点之日止,按日(存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免收)核收自备或租用货车停放费。

55  
租用铁路货车或守车,向租用人核收车辆租用费。
车辆租用费按车辆标重(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按30吨,机械冷藏车按车组,守车按车)计算。

56  
船舶停靠在铁路码头装卸货物时,按吨核收铁路码头使用费。

57 
出租路产专用线时,应自接轨道岔尖端起,按线路总长度向租用人核收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图表:租、占用运输设备杂费费率表—表5


 
第五章 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

58 
进口货物国内段运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杂费和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均在国境站向收货人(托运人)或其在国境站的代理人核收。

59 
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除本章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一般规定。

出口货物按发站承运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进口货物按进口国境站在运单上加盖日期戳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
杂费按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运价里程,应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进口货物在国境站应收货人的代理人要求,受理货物运输变更时,运费按进口国境线至新到站的里程通算。
按快运办理的进、出口货物,按本规则第26条计费。

60  
进口整车货物,按下列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1.
以一辆车或数辆车接运一批货物以及数辆车套装接运数批货物(包括换装剩余的整车补送货物),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
以一辆车接运数批货物,每批按30吨计费,超过30吨按货物重量计费。
3.
原车过轨不换装货物,按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
汽车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发送路用双层平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轮直达到站时,每车计费重量为90吨。

61 
出口整车货物在国境站过秤发现超载(即超过国际联运容许的增载5%)时,对卸下超载部分货物,从发站至国境站止的里程,按整车运价率核收运费、卸费和暂存费,并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加收上述运费五倍的罚款。

62 
杂费:
1.
国际联运运单(每份五张)以及供托运人报销运费用的补充运行报单均按表3规定的费率核收。

2.
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验关手续费,整车和集装箱每批33元,零担每批16元。

3.
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整车普通货物每吨16元,其中炭黑、沥青、焦油及按危险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的货物每吨32元。普零货物每10千克0.16元,危零货物每10千克0.32元。集装箱按国内标准规定计算。

笨重货物的换装费率,整车货物每件重量501~l 000千克每吨18元,100l~3000千克每吨22元,300l~5000千克每吨28元,500l~8000千克每吨35元,8001~15000千克每吨42元,15001~20000千克每吨52元,2000l~80000千克每吨68元,超过80吨每吨80元;笨重零担货物按上述标准计算;笨重危险货物按上述标准加50%计算。发送路用专用货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装费按每吨24元计算。

换装需要加固时,核收加固材料费,按所用材料成本价加30%计算。

4.
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按运单记载的声明价格的3‰计算。

5.
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造成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整车换装整理费、搬运费、杂作业人工费等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

6.
进口货物在国境站或中途站办理运输变更时,按本规则第47条规定的费率,以发送路原使用的车辆数核收变更手续费。由于收货人代号改变而变更收货人时,也应核收变更手续费。从朝鲜进口整车煤炭,在国境站办理变更到站,按上述费率减半核收。

7.
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收货人原因,造成货车在国境站上滞留时,应按货车滞留日数(不包括铁路正常办理手续的时间),从货车到达次日起,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货车滞留费,每车每日120元。超过5日,从第6日起,每车每日核收滞留费240元。超过10日,从第11日起,每车每日核收滞留费480元。危险货物货车滞留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车每日另加10%。进、出口货物落地时,货物装卸费和暂存费按本规则第四章“杂费”的规定计费。

8.
向朝鲜出口整车散装的煤、石膏、焦炭、矿石、矿粉、熟矾土、黄土、碗土和向越南出口整车散装货物,均在国境站用轨道衡复查重量,核收过秤费。进口货物在国境站如收货人或其代理要求过秤复查重量, 应记载并核收过秤费。

第六章 铁路非运用车运输费用
63条 
铁路机车、客车、货车、轨道机械和大型养路机械,回送转属、定检、厂修、新车(机械)至配属段、事故大破损车(机械)由事故现场向就近站段回送、救援列车跨局执行任务时,凭铁道部文电或调度命令,发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挂运,不核收运输费用。事故大破损车、死车装运回送入厂检修,均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

64 
铁路局运营部门使用的技术鉴定和技术试验用车辆、铁路设施修复或事故救援用车辆、流动修理机械用车辆、轨道机械装备及其附属车辆、站段日常运输作业使用车辆和为管内沿线职工文化生活服务用的车辆,在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使用时,发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事故救援用车辆和站段日常运输作业使用车辆除外)挂运,不核收运输费用。上述车辆超过规定使用范围(运输区间、有效时间,下同)时,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

铁路局其他用途的路用车,包括防洪备料车、焊轨厂的长钢轨运输车、采石场的砂石车装运货物挂运时,按所装货物适用的运价率核收运输费用,发站未核收的由到站补收。空车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发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挂运,不核收运输费用。    

65 
铁路施工单位经部批准用于线路施工用途的路用车,按“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的规定费率由施工所在局向使用单位核收货车占用费;车辆在规定使用范围内挂运的,比照自备车核收运输费用,自备机车牵引或空车挂运时按自轮运转货物计费。改变施工用途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装用货物时,按“在专用线、专用铁路上”的货车租用费率,自车辆移交之日起核收车辆租用费。

第七章    
66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数。

67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铁道部。

68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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