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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明年6月前完成乳粉企业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时间:2013-12-26 08:05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周三)上午9时在国谊宾馆迎宾楼三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闻发布会。


慧通综合报道:

(2013年1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周三)上午9时在国谊宾馆迎宾楼三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马纯良司长会上介绍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的有关工作安排: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部署,为了全面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2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许可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通知要求,各省局要按照细则内容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严格审查时间。要统筹安排、督促本地所有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提出申请,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查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产品名录。

二、严格延期审查。对暂不能达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局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停产整改期间保留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严格组成审查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统一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各省局要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审查工作量来组成审查组,每个审查组应从经总局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中选取3—5名人员组成,并指定审查组长,各省局要指派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参与审查工作。

四、严格产品配方和标签管理,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及时将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式样报送当地省局。按照《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所使用的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要求,以及产品分段的要求,企业需要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五、严格发证检验。生产许可检查抽取的检验样品,应送经总局考核确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这次总局为了严格发证检验,对这次生产许可当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发证检验要考核确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标准和企业的产品配方等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报送有关省局和总局。

六、严格干湿法复合工艺审查。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

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的质量安全。基粉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工厂使用。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基粉的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内部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又生产基粉的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生产的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的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这条规定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审查作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保证基粉的生产、配方的管理、基粉的储存、运输、使用,确保基粉的安全,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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