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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黑龙江10月10日起启动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
时间:2016-10-10 06:16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2016年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以201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

慧通综合报道: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2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2016年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以201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

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6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为解决各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问题,确保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用于处理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扣量1.00%中的0.35%直接扣量折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总体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共同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密切协同配合,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按中储粮黑〔2016〕371号要求进行公示,并对社会公布,以便于农民送交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中储粮、中粮、中纺、中航等中直企业的直属企业租赁仓容的库点名单,也要在其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粮食收购服务及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统筹督导,组织协调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的各项相关政策。

(一)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粳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送粮农民。要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通过清选、整理等措施,提高粮食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技术等方面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资金供应。中储粮直属企业根据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的收购结算单据及时网银支付粮款,决不允许拖欠粮款,不得打白条,结算中不得代扣税费、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对外公布粮款支付部门电话,便于售粮农民查对核实粮款到账情况。对确因工作或技术原因造成粮款汇兑支付延误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作出情况说明,明确延期支付时限,并告知辖区企业和售粮农民。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粮食收购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取消感观验水,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农民有序卖粮,避免农民卖粮排长队,减少等候时间;搞好延时服务,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不让农民卖过夜粮;派业务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尽量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委托收储库点、租仓收储库点及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乡镇、农场领导驻库监督;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中违纪和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粮食收购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政策执行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负责对直属企业和收储库点粮食收购、保管等各环节业务的全程跟踪监管,组织指导收储库点规范开展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等业务工作。由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组成秋粮收购联合巡查指导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巡查指导,并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黑龙江粮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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