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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1-19 06:17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有关批复精神,强化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以下统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四个共同”机制,严格落实收储企业执行

慧通综合报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有关批复精神,强化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以下统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四个共同”机制,严格落实收储企业执行政策的主体责任,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

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依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含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社会库点,下同),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

(一)定点环节。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储库点。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提出委托收储库点建议名单,并逐级上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条件,清杂、检验、烘干设备、安全设施(保障)、收购信息系统等是否齐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库点的收购资格、工商注册、仓储单位备案、统计制度和质量制度执行、销售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等;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核实企业提供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报告》真实性(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有无不良记录、企业在农发行的资产抵押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况)。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组织对收储库点进行空仓验收和资质审核,留取影像资料,对启动前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在收购启动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已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

(二)启动环节。收购开始前,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张贴规范统一的政策信息公告,公布受理举报方式,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时提出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的建议;当市场粮价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及时通知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其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时间启动收购。

(三)收购环节。中储粮和中粮、中纺、中航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具体组织收储库点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收购活动,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收购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收储库点根据收购情况和粮食入库进度合规使用收购资金,并将收购资金及时结算给直接售粮人,不得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不得给售粮农民“打白条”。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承贷企业要根据收购情况和粮食入库进度及时将收购资金预拨给委托收储库点或直接拨付给售粮人,保证收购资金兑付。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及时向承贷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对收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确保库贷挂钩。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储库点执行收购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服务工作,强化对收储库点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执行粮食质价政策和粮食统计制度、兑付售粮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等情况,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商定解决办法,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四)验收环节。国家政策性粮食验收工作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组织。收储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验收;质量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质检机构(包括中储粮分公司质监中心、粮食部门所属质检机构)验收。质检机构出据正式的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由验收单位和被验收企业(库点)分别留存,须保存至粮食拍卖销售出库。严格验收程序和质量检验,严禁委托被检企业及其收储库点扦样、送样。建立“谁验收、谁扦样、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建立验收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验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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