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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小麦稻谷托市预案发布 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时间:2016-04-07 06:51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昨日,国家粮食局发布2016年度《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下简称为《预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慧通综合报道:

昨日,国家粮食局发布2016年度《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下简称为《预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1《预案》涉及哪些粮食?

正如《预案》名称所示,本预案涉及粮食包括两种——小麦和稻谷。但是细分的话,包括四种类别,他们分别是——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

2各类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说到收购,大家肯定最关心价格,其实在此之前,国际粮食局已经发布2016年小麦、稻谷主产区最低收购价。

其中,2016年生产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与2015年价格相同,相当于每斤1.18元;

2016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133元,较去年下调2元,相当于每斤1.33元;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138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155元,均与去年持平,相当于每斤1.55元。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也就意味着粮食品质越好,价格也相应的越高,而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执行《预案》的区域都有哪些

根据《预案》第二条规定,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

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同时还提出,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4什么企业可以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

《预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本次预案的地区中,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包括三种类型:

一、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

二、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三、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5《预案》执行期间粮食收购标准

《预案》第四条明确提出各类粮食执行预案收购的标准:

一、小麦。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指标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不含77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

二、早籼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质量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

三、中晚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具体质量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

四、粳稻。标准品粳稻的具体质量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

6参与收购的粮食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各类粮食企业也可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本次最低收购价收购,根据《预案》第五条规定,应当具备的以下六条资格条件:

一、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在农发行开户。

三、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

四、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无重大消防隐患。

五、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高信用等级,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六、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7《预案》在各地区执行时间

至于公众所关注的各地区执行时间,《预案》第八条中已详细列出。

一、小麦。本次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二、早籼稻。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三、晚籼稻。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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